作者: 发布于:2015-10-26
被告潘某雇佣原告杨某为其建房,在建房过程中原告跌倒受伤,原告的伤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左跟骨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构成捌级伤残,现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被告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就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经中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原告的伤构成玖级伤残,原告对此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向鉴定人下发出庭通知书后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律解读: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该法条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在诉讼中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让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庭询问,成为了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将被排除,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有权要求鉴定机构返还。该规定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确保其鉴定意见的公平、公正。(商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