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民二庭通过判决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未能支持其诉讼主张,便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示法律面前重证据及对当事人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
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系叔嫂关系,谭某从其夫(刘某的哥哥)手中继承了老人分下来的房屋一间,面积大约16㎡左右。后来谭某另修新房,将所分得的房屋上的木料及瓦片全部拆走。为了老人便于居住,刘某与谭某于1993年12月11日晚经过协商立字为证“由刘某出木料和瓦片将该房屋盖起给老人居住,待老人死后,刘某拆走添上的木料和瓦片,宅基地归还谭某”。刘某将房屋重新搭建后,该房一直使用到其老人去世。现该房面临被白鹤滩水电站征地拆迁,谭某要求刘某返还其宅基地30㎡。
承办人通过多次实地调查取证和审理得知,从谭某全部拆走房屋上的木料和瓦片的行为,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谭某已明显放弃了该房屋,只保留了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刘某重新将该房盖起,至其老人相继去逝,在此期间,刘某对该房已进行了多年的维护和管理,才使房屋维持至今。且庭审中双方都承认刘某在老人去世后主动找过谭某,要求拆走房屋上的木料及瓦片,将宅基地归还谭某,但谭某表示,若拆除瓦片,墙会被雨淋垮,而得不到修建白鹤滩水电站的搬迁补偿,愿意在搬迁补偿时,按所量面积平分。从白鹤滩水电站实物指标调查组对该房屋的登记情况来看,应当是原、被告已协商同意该房屋各登记一半的情况下,白鹤滩水电站实物指标调查组才能在原、被告的名下各登记16.65㎡。从实际情况来看,该房两楼的面积共33.3㎡,而宅基地面积只有16.65㎡,且被告刘某未占有原告谭某的宅基地。
所以,原告谭某主张被告刘某归还其宅基地30㎡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