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如何避免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不经意间,商家在给商品定价时,玩起了除最高位外,其余数位全部为“9”的“心理赢销”术,例如:香皂9元/个,童鞋99元/双,手机499元/部,家具9999元/套……,这样的标价,对消费者产生的相应心理结果是:该不错的香皂才9元,还不到10元---不贵!挺满意的童鞋才99元,不到100元---合算!这款时尚的手机才499元,不要500元就能买到---值!这套新潮的家具才几千元,不上1万元---便宜……。于是,该“心理赢销”术就能使消费者产生积极购物的心理而爽购,于商家的营销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笔者且将这种心理影响产生的效果称之为“9”效应。从中不难看出,商家“1元”的付出,或者说1元之差成整的标价(行为),确实起到了四两拨千斤之功效,促使消费者产生如此大的心理偏差(结果),突显了商家“赢销”术的成功,让消费者也获得了心理满足,而最终,服务者与被服务者都双赢了。我们再看一例:一人要给零售商买10斤甜橙,第一次称重时,发现所称橙子不止10斤,于是,卖方就拿出1个再称,可是还多,就又拿出2个,称后仍不止10斤,就再拿出1个,还是有多,就又拿出1个,这下刚好10斤了,然而,就是这四次的“拿出”,虽然于零售商找到了心理平衡,但于买方却是每“拿出”一次,心理就“失衡”一次。可见,买方产生心理“失衡”,是受卖方一次又一次的“拿出”影响所致,要强调的是,买方心理“失衡”这一结果,客观上是与买到了足够重量的橙子这一事实是不相符的。
以上两例交易,相同点在于其交易在客观上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不同点在于消费者的心理感受不一样。例中现象说明,对一个行为结果的心理评价,往往深受该结果产生的行为过程影响,且受这种影响作出的心理评价,往往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可见,行为过程对行为结果之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将这种“心理赢销”术引入审判领域,借以权衡我们法官在办案中的得与失。一份很公正的裁判,如果案件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行为欠缺规范,势必影响到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心理评价,即使案件实体处理本身是很公正的,但在当事人心里也会产生处理结果不公正的心理后果。然而,当事人心中感受到的这份“不公正”,看似对办案法官“不公平”,但说到底,还是法官因自身行为不规范自找的,因此说,当事人对法官作出的这种心理评价,实质上并没有委屈法官。由此可见,法官的行为规范对于办案法官来说十分重要,只有先过了行为规范关,公正的实体处理才会被当事人感受到,令当事人信服、认可。
要确保案件实体处理公正,也让当事人感受得到这份公正,法官除要正确适用实体法,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但这还不够,这是因为,法官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办理的案件,尽管其实体处理是公正的,但未必在当事人心理上感受到。因此,法官在办案中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并将其细化,从细微之处谋大意,除在工作时间以外注意自身行为,加强形象注意外,还要从庭前、庭中、庭后的言行举止和着装仪表等做起,杜绝一些看似与审判结果无关的行为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官公正与否的心理评价,避免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影响法官形象,甚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法官,被誉为公正的化身,是赏罚分明、定分止争的裁判,在办案中应从哪些方面注意自身言行举止,才能避免当事人对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呢依笔者浅见:
一、言语方面,须保持中立、得当、规范、准确、文明,合理运用感情色彩和语体色彩。
1.中立,力求一视同仁。必须杜绝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务必一视同仁,更不能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区别使用褒贬性语言,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庭审中不得有提示性的提问和倾向性的表态。
2.得当,力求掌握分寸。不要随意多那么“一句话”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少那么“一句话” 不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言辞或行为进行制止,不对当事人的质询、疑问作出释明。
3.用语上,力求规范、准确、文明,把握好感情色彩和语体色彩的运用,避免当事人对法官的素质、涵养和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1)涉及一些诉讼程序的用语,力求规范、准确、文明。语气上,做到平易近人,和蔼可亲,切忌盛气凌人,当然,也要视表达的需要,做到理直气壮,义正词严,言必有中,例如:在一方作与案件事实或提问无关的过多陈述时,不应说:“喂!别说那么多了,说了我也不想听,哆嗦!”而应严肃、果断地说:“为节约时间,请不要作与法庭提问和案件事实无关的陈述!”让其晓之以理,否则,当事人定会怀疑法官有意不让其陈述,剥夺其陈述权,不仅如此,当其败诉时,就会以此生枝叶怪罪法官不公;(2)在感情色彩上,对各方当事人的语气、语调、言辞力求一致,切忌有别,杜绝褒一方贬一方;(3)在语体色彩上,切忌以自己是高高在上的法官,说话耍腔调,要么法言法语,要么文白夹杂,或僵硬使用书面语,让当事人听了半懂不懂,不明不白,而应根据当事人从事的职业、学历高低、文化素质等合理把握运用,力求使庭审用语和释明法理既正确,又通俗易懂。
二、行为方面,举止应文明,肢体语言应得体。
办案中的法官,一举手,一投足,都会被当事人摄入眼中,记在脑海,从而对办案法官的公正性作出感性的心理评价,尤其在运用肢体语言表达意思时,应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在关键时候,法官的一个眼神,一眨眼,一皱眉,一个微笑,一点头、一摇头,一声清嗓,一声咳嗽,一种表情,甚至对各方当事人说话时身体倾斜度存在差异等等,都会引起当事人怀疑法官在对相对方作某种暗示,或认为法官的这些行为是在表现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极大地影响着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心理评价,这样,即便所办案件结果再公正,在当事人心理感受上都会是不公正的。
三、仪表方面,必须端庄。
不可小视法官的外在形象,它严重地影响着当事人对法官严肃性和稳重性的心理评价,进而怀疑在处理案件时严谨性、公正性。如着装不规范,衣着不整洁,过于随意,甚至穿拖鞋、短裤和背心上班。男法官留长发或染发,要么不修边幅,蓬头垢面,邋遢;女法官打扮得花枝招展,穿金戴银,襟飘带舞,擦脂抹粉,涂眉画眼,甚至着超短裙和不当裸露身体的上装等。
四、修养方面,须自律。
法官应带头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严于律已。一是不随意出入审判法庭和随便离开审判席;要有较强的时间观念,做到准时出庭。二是加强责任心。切忌庭审时不专注,东张西望,抓耳挠腮,胜似庭审与己无关,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在开庭时玩弄或接打手机,或者俨然成摆设,是来凑数的。三是不在审判席上端着水杯边喝茶边烟雾缭绕抽烟,或掏耳挖鼻,或精神萎靡不振,哈欠连天,或酒后参加庭审等。
五、情绪方面,须杜绝感情用事,情绪化办案。
办案中的法官,不能把自身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喜、怒、哀、乐情绪带入办理案件过程中,否则,是对当事人和法律不负责的,也会被当事人根据法官表现出的情绪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极大的担忧。(巧家县人民法院周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