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庭审中,辩护人申请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宣布休庭,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故法院向本案鉴定人员发出出庭通知书,2016年8月24日本案继续开庭审理,鉴定人出庭作证。
8月2日第一次开庭时,因辩护人及被告人对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的损失金额及鉴定依据、方法持异议,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作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巧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依法通知本案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庭审中,鉴定人对辩护人、公诉人、审判人员三方的提问详细阐述,并对本案鉴定所依据的方法和鉴定过程进行了释明。
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人民法院通过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书质证后对鉴定意见是否予以认定的司法程序,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及公正裁判案件,对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讯员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