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窜至巧家县白鹤滩镇大沟村周家坪社,将范某家牛圈里的一头黑白相间的毛色的荷兰黄牛盗走,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5800元。同日8时许,被告人苟某以2100元的价格将赵某所盗黄牛购买。
被告人赵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8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苟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财物而予以低价收购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由于被告人赵某2004年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近来,社会上一些人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在受到法律制裁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触犯了刑法的,但法律并不是不知者不为罪,但愿苟某的教训能够警醒大家,不要因贪图一时的便宜赔上自己。
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