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5-07-17
熊某与朱女士谈恋爱,相处不久,朱女士便与熊某分手。熊某怀恨在心,为泄私愤,故意毁坏朱女士家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朱女士与熊某分手后,熊某欲报复朱女士家。2014年4月3日,便携带一个装有汽油的饮料瓶到朱女士家厢房旁,将汽油倒在朱女士家厕所顶部的柴上,用火机点燃,随后又到朱女士家厨房的窗户下,将饮料瓶里剩余的汽油倒在窗台上点燃后逃离现场。导致朱女士家房屋瓦片、木材、棺木等被烧毁。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朱女士家被烧毁的物品价格为17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熊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经济损失17200元。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熊某给朱女士家造成财物损毁17200元,且属于数额较大情形。(何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