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巧家县人民法院成功平息一起因子女离婚而引发儿女亲家争夺财产纠纷案件,彭某兑现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彭某与贺某系儿女亲家,2007年俩亲家口头协议,用彭某位于巧家县迤博四村(建设局对面)的宅基地共同出资修建房屋。房屋占地面积
在诉讼过程中,该房屋经司法鉴定评估,现房屋价值910800元。双方在修建房屋时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房屋的修建都是以贺某的名誉对外承包承建,双方都共同参与,共同出资,贺某主张共同修建房屋的事实成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子女现已解除婚姻关系,共同再在一起居住不利于以后相处。根据房屋结构不宜分割及地基是彭某的宅基地的事实,房屋归彭某居住使用,由彭某按双方的投资比例以该房屋现有价值对原告进行分割补偿为宜。为此,贺某主张其投资220694元,是共同修建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原房屋修建双方共投资415267.90元,贺某的投资比例是220694÷415267.90×100%=53%,彭某应给付贺某房屋现有价值款910800×53%=4827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由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贺某分割房屋折价款482734元。
判决生效后,彭某如数给付了贺某房屋折价款482734元,至此,双方的纠纷才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