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云南巧家法院接到权利人张某关于被执行人曾某等人有财产可供行线索后,立即对张某诉曾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恢复执行。采取有力措施,三天跨省执行余款10145元,化解了权利人八年的索赔之忧。
2005年的一天,家住云南省巧家县大寨镇的张某在四川省金阳县对坪镇石子坝处乘坐曾贵(化名)等八人合伙经营的溜筐过金沙江,当溜筐行至江中心之上时,突然加速,使张某身体失去平衡,慌乱中张某右手抓住溜索,被溜索上的滑轮将右手小指碾断、无名指严重碾伤,造成九级伤残。该案经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八被告在合伙经营溜索期间,因安全设施不完善使张某的身体受到伤害,八被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事发当日系曾贵、曾邦(化名)当班,且事发原因主要是当班人操作的疏忽造成,故二人应负主要责任。故作出(2006)巧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由被告人曾贵、曾邦各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4776.8元,另六被告各赔偿张某662.6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08年11月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有力执行措施,执行了曾友等五人赔偿案款3683.35元。因被执行人黄某下落不明,权利人自愿放弃对黄某的执行。承担主要责任的曾贵、曾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与二被申请人达成协议,同意待溪落渡电站淹没八人合伙经营溜索后,从赔偿款中扣取支付张某的案款。虽在裁定书中载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继续执行。可在每年清理积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而无法执行到位。
随着溪落渡水电站工程快速推进,现已进入库区尾水淹没赔偿阶段,曾某等八人合伙经营的溜索如所预料被淹没,电站将溜索赔偿款打入四川省金阳县移民办。张某得知消息后,立即向法院提供线索。巧家法院7月12日接到申请人张某的申请,当日立案,并立刻采取措施部署执行。防止错过有利时机,7月13日,执行局四名法官不辞辛苦,利用周未时间驱车前往四川省金阳县进行跨省执行行动。长途跋涉,到达金阳县后,迅速与移民办取得联系,并及时将案件情况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向移民办分管领导汇报,取得金阳县移民办的协助执行。待移民办公室与相关人员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从曾贵、曾成在金阳县三江村的溜索赔偿经济费内划拨扣留10145.6元于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账户上,作为张某的损害赔偿款。
7月15日,张某领取案款时表示:“其坐溜受伤,在巧家法院的公正裁判下维护了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一直倾力执行,在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之时,三天将案款执行到位,化解了八年中所有的忧虑。”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三天时间结束了积案多年的跨省执行,彰显了法院快立快执的能动效果,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