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法院本着忠诚、为民、廉洁、高效宗旨,及时审理辖区内发生的合同纠纷,为外来投资者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促进县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服务。
原告杨某系重庆南川市人,于2011年3月到巧家投资经营汽车经销、装饰行业。为经营需要,杨某与被告王某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王某的五间门面用于经销、装饰汽车。协议签订后,杨某依约预付王某两年的租金126000元,预付水电费4000元。接着杨某一边装修门面,一边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手续。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杨某得知其所租门面位于城市改造拆迁区,王某的房子已列入拆迁范围。得知这一信息后,杨某担心门面装修好后,在经营过程中房子被拆迁,给其造成损失,便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与王某解除《门面租赁协议》,并退还其所交租金及水电费,赔偿其装修损失,共计180000元。王某则认为其房子现在并未拆除,其也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拆房通知,所以不同意解除《门面租赁协议》。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经王某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司法所调解,均因分歧太大而无结果。杨某隧于
看到王某打进自己卡里的130000元后,杨某激动不己:“谢谢您们了,您们热情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方式坚定了我继续在巧家做生意的信心和决心,我将重新租房做生意。既给自己发点财,也为巧家的经济发展做点贡献”。
真是有了梧桐树,才会引来金凤凰。